请阅读下方由 Shiny Smile Veneers 提起的诉讼中 GiddyUp 收到的回复。 Brighter Image Lab 关于虚假广告和误导性代言。
回复 GiddyUp Brighter Image Lab
德克萨斯州北区
达拉斯分部
| MSC DEVELOPMENT, INC.,以 MSC DEVELOPMENT, INC. 的名义开展业务 BRIGHTER IMAGE LAB, | § § § | |
| 原告/反诉被告 | § | |
| § | ||
| v. | § | 民事诉讼案号:3:26-cv-02438-L |
| § | ||
| SHINY SMILE VENEERS, LLC 和 THE GIDDYUP GROUP, INC. | § § § | |
| 被告/反诉原告。 | § |
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吉迪普集团有限公司反对原告禁令救济申请的答辩状的答复
致尊敬的法官阁下:
现在来了, 原告/反诉被告 MSC Development, Inc.,以……名义开展业务 Brighter Image Lab,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和/或“Brighter Image”),并就被告 Giddyup Group, Inc. 反对原告禁令救济申请的答辩状提交本答复,并基于正当理由,向尊敬的法庭陈述如下:
引言
1. 被告 GiddyUp 集团(以下简称“GiddyUp”或“被告”)在其反对意见中提出的论点歪曲了诉状内容,并忽略了经核实的详细指控,这些指控将 GiddyUp 与被告 Shiny Smile Veneers, LLC(以下简称“Shiny Smile”)的欺骗性营销的创建、管理和传播联系起来。记录显示:(1) 存在具体的虚假和误导性商业陈述,包括捏造的职业身份、非法组织和虚假的第三方“评论”平台;(2) GiddyUp 在创建、管理和传播被质疑的广告和促销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以及 (3) 持续转移客户并损害 Brighter Image 的商誉,而这些损害无法通过赔偿完全弥补。根据第五巡回法院的初步禁令因素——胜诉可能性、不可弥补的损害、公平平衡和公共利益——本案记录支持发布禁令救济。
2. 原告的起诉状和临时及永久禁令救济申请(“起诉状”)指控 GiddyUp“为 Shiny Smile Veneers 提供广告、营销、网站管理和数字促销服务,包括创建、管理和传播旨在增加消费者购买的欺骗性在线广告和促销内容。” [1]
3. Brighter Image 观察到,在 2025 年 9 月/10 月期间,融资申请和已完成交易数量出现显著且无法解释的下降,而在此期间,被告在多个平台上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全国性数字广告宣传活动。[2]被告 Giddyup Group 坚称,原告并未指控其制作或发布虚假广告,显然忽略了原告起诉状及临时和永久禁令申请第 22 段中详述的指控。相关部分指控 Giddyup 协助并怂恿 Shiny Smile Veneers 制作虚假和欺骗性材料,最终损害了原告的业务和声誉。
4. 起诉状指控 Giddyup 协助创建了虚假或人工智能生成的“牙医”身份(包括“Shams El Dean 医生”和“Henry Dean 医生”),虚假代言和评论实体(例如 OSHF 的各种变体),人工智能生成的证言和篡改的前后对比照片,以及由 Shiny Smile 资助的所谓“独立”比较网站。[3]因此,被告 Giddyup 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误导,并给本案原告造成了损害。
5. 尽管原告的业务活动大幅下降,但公共广告库数据显示,在相关期间,有数百到大约一千个活跃广告为 Shiny Smile 带来了流量,这表明这两件事之间存在关联。[4]
6. 起诉状中的指控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些证据揭示了被告利用错综复杂的欺诈手段和不实信息进行网络营销,向缺乏经验的消费者兜售平庸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原告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有胜诉的可能性,并有权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25条(即《兰哈姆法案》)获得禁令救济。
法律标准
7. GiddyUp 同意,为获得禁令救济,申请人必须证明:(1) 胜诉的可能性很大;(2) 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的重大威胁;(3) 损害权衡;以及 (4) 禁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5]被告的辩护状引用并适用了本法院遵循的运河管理局/克拉克因素。[6]
8. 此外,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已将《兰哈姆法案》的相关条款解释为提供“针对‘无数欺骗性商业行为’的保护,包括虚假广告或促销”。参见Seven–Up Co. v. Coca–Cola Co., 86 F.3d 1379, 1387 (5th Cir.1996 )(引用Resource Developers v. Statue of Liberty–Ellis Island Found., 926 F.2d 134, 139 (2d Cir.1991))。
9. 根据第 43(a) 条,虚假广告的初步证据需要原告证明:
(1)关于产品的虚假或误导性事实陈述;
(2)该陈述已经或有可能欺骗相当一部分潜在消费者;
(3)该欺骗行为具有实质性,因为它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4)该产品属于州际贸易;
(5)原告因该陈述而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参见 Taquino v. Teledyne Monarch Rubber, 893 F.2d 1488, 1500 (5th Cir.1990);Cook, Perkiss and Liehe, Inc. v. Northern Cal. Collection Serv. Inc., 911 F.2d 242, 246 (9th Cir.1990);§ 27:24. 根据第 43(a)(1)(B) 条关于虚假商业陈述的初步证据要素,4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 27:24 (5th ed.)。
论据
- 被告对诉状和“结论性”证据提出的初步攻击是误读了案卷,并不能否定胜诉的可能性。
10. GiddyUp 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依据是起诉状中的指控是结论性的,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表明 Giddyup 参与了任何虚假陈述”。[7]
11. 然而,Giddyup 的说法忽略了经过核实、有文件支持的指控,这些指控指出了具体的虚假陈述以及放大这些虚假陈述的宣传生态系统的创建。
12. 起诉状并未提供结论性的事实陈述,而是列举了具体的虚假陈述:虚构的、与Shiny Smile公司有关联的持证牙医身份;利用虚假组织(OSHF的变体)伪造“独立”验证;人工智能生成的证言;篡改的前后对比照片;以及伪装成独立第三方但与被告存在实质性关联的比较网站。[8]被告的欺骗性广告甚至盗用原告的名称和标识来展示扭曲的结果,以诋毁原告并损害其声誉。[9]这些虚假陈述已经并将继续对原告、牙科行业和广大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
13. 然而,Giddyup 在其简报中陈述了他们的立场:“没有任何指控,更不用说任何证据表明 Giddyup 为 Shiny Smile Veneers 制作了任何广告。” [10]这一立场不仅完全不准确,而且还表明 Giddyup 试图说服本法院相信一个已证实的谎言。
- 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 Giddyup 参与了网站 getshinysmileveneers.com 的创建。
14. 尽管 Giddyup 声称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在 Shiny Smile 的在线广告中扮演了角色,但在 getshinysmileveneers.com(Shiny Smile 的网站)底部的隐私页面中,直接将 Giddyup 列为“支持我们网站的受信任的第三方合作伙伴”。

15. 隐私条款还承认 Giddyup 是一个“第三方平台”,它“代表我们提供服务”。[11]

16. 对 getshinysmileveneers.com 的源代码进行合理的调查后发现,其中多次引用了“window.giddyupTracking.offer”、“window.giddyupTracking.consent_mode”和“window.giddyupTracking.house”。这些代码行代表了网站脚本运行所在的窗口,表明 Giddyup 参与了 Shiny Smile 网站的创建。[12]

17. Shiny Smile 网站及其底层 JavaScript 代码中均提及 Giddyup 的名称,这清楚地表明 Giddyup 在 getshinysmileveneers.com 网站的创建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根据 Shiny Smile 提供的描述,原告可以确认 Giddyup 为 Shiny Smile 网站提供“支持”和“服务”。[13]
18. 事实上,Giddyup 以其为联盟伙伴获取网站流量的专业能力而闻名,并吹嘘其能够“从头到尾构建、设计和发布一切”。[14] Giddyup 现在试图说服本法院,它与 Shiny Smile 广告的制作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又宣传其“构建、设计和发布”网站内容的能力。
19. 甚至 Giddyup 网站也解释了他们作为营销合作伙伴的角色,旨在“在所有可用的在线平台和国际市场上扩大品牌的客户获取规模”。[15] Giddyup 将此描述为品牌、营销合作伙伴和购物者之间“互惠互利的生态系统”。[16](这个生态系统以及其中涉及的更广泛的欺骗性营销策略将在下文中展示。)
20. GiddyUp 的整个商业模式在其主页上都有描述:“在 GiddyUp,我们通过基于绩效的合作关系和尖端技术,帮助品牌和营销合作伙伴(出版商、影响者和代理商)推动盈利、可扩展和长期的收入。”
21. 令人费解的是,Giddyup 似乎坚持认为,除了“提供营销服务”之外,它与所指控的虚假广告没有任何关系。但是,Giddyup 自己的网站却描述了所谓的营销服务:“ Giddyup为品牌的推广活动精心挑选、激活和管理最合适的营销合作伙伴。” [17]

22. Giddyup 辩称自己是无辜的出版商,并援引了以下规则:“展示第三方创作的广告本身不应被视为根据《兰哈姆法案》作出虚假陈述。” Outlaw Lab., LP v. Shenoor Enter., Inc. , 371 F. Supp. 3d 355, 367 (ND Tex. 2019)。
但原告并未指控 Giddyup 仅仅“展示”虚假内容,而是在起诉书中解释说,Giddyup 参与构建和设计了欺骗性网页生态系统,给原告造成了持续的损害。[18]而这些正是 Giddyup 引以为豪地向其客户提供的服务。[19]本法院只需浏览 Giddyup 自己的网站即可发现,Giddyup 的业务并非仅仅是“展示”广告,而是深度参与其客户的在线内容的战略规划和持续管理。[20]
23. Giddyup 进一步声称“没有证据表明 Giddyup 知晓、控制或实质性参与了任何具体的虚假陈述”。[21]这一说法完全错误。Giddyup 对其服务的自称性质,以及证明其参与创建网站 getshinysmileveneers.com(本案中虚假内容的来源)的具体证据,都证实了原告的指控,即 Giddyup 参与了虚假网络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 与 Giddyup 和 Shiny Smile 相关的网站包含可证实为虚假的信息,例如虚假的医生推荐和来自虚假第三方组织的评估。
24. 原告能够提供大量证据,证明 Giddyup 和 Shiny Smile 制作的广告包含可验证的虚假信息和高度误导性的陈述。
25. 首先,多份资料显示“Shams El Dean 博士”是 Shiny Smile Veneers 的联合创始人。[22]然而,在国家计划和提供者编号系统 (NPPE) 中搜索“Shams El Dean 博士”时,却显示“未找到匹配记录”。[23]同时,在德克萨斯州牙科医师执照查询系统中搜索也显示为零结果。[24]如果 Shams El Dean 博士确实是 Shiny Smile Veneers(地址为 1110 Commerce Dr, Richardson, 75081)的联合创始人[25],那么就无法合理解释为什么 Shams El Dean 博士没有被列入德克萨斯州牙科医师执照查询数据库中。
26. 创建这些类型的角色只是 Giddyup 提供的定制服务的一部分,这表明虚构的医生角色是由 Giddyup 提供的“绩效策略和创意”服务创造出来的。[26]

27. 除了大量证据表明被告在其广告中宣传假医生外,原告还依靠公开的网站和相关材料指控被告营销计划中提到的组织没有任何可核实的合法独立医疗机构历史。[27]
28. 其中包括数十个类似网站,例如《国家法律评论》页面上的一篇文章,该文章似乎由“消费者报告口腔与老年健康基金会”撰写,并授予 Shiny Smile Veneers 公司“最高认可”,以表彰其产品质量。[28]据称,该称号的评估基于五个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因素,并且 OSHF 声称其“对专门针对老年人群的牙科和健康产品进行独立评估”。OSHF 还声称,“该组织不接受产品制造商的任何资助,并以零售价购买所有受评产品,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 [29]
29. 然而,当消费者试图访问乍一看似乎存在于与 OSHF 相关的网站(https://oshf.ca/consumer-report-best-snap-on-veneers-of-2025/)上的“完整的 45 页评估报告”时,他们却被引导至 Shiny Smile Veneers 网站的购买页面。[30]

30. 在网页浏览器中打开开发者工具,用户可以查看与各种网页交互时发出的请求。[31]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到,当请求访问 OSHF 网站(蓝色地址栏“网络”选项卡下的链接)时,会自动触发第二个请求,将用户重定向到 Shiny Smile 网站(“使用域名 getshinysmileveneers.com”,显示在右下角的“控制台”选项卡下)。[32]

31. 值得注意的是,该链接似乎是主网址“oshf.ca”的一部分。消费者可能会自然而然地认为主网址中的“oshf”代表口腔及老年健康基金会(Oral and Senior Health Foundation),该基金会据称发布了这份评估报告。但是,为了使“45页评估报告”链接真正将用户引导至Shiny Smile网站,oshf.ca链接的所有者和创建者必须创建该重定向。由于重定向是由oshf.ca自身页面上的脚本触发的,因此重定向请求必须写入oshf.ca自身的网站文件中——这意味着拥有oshf.ca发布权限的人负责将其放置在那里。[33]
32. 该链接(主网址 oshf.ca 的一部分)直接链接回 Shiny Smile 网站,这一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这两个网站是由同一实体或相关实体创建的。而且,如上所述,重定向链接明确指出 Giddyup 是为该网站“提供支持”和“提供服务”的第三方。[34]
33. 这一证据使人们对口腔老年人健康基金会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也对其声称自己是“独立组织”且“不接受产品制造商的资助”的说法产生了质疑。[35]
34. 神秘的 OSHF 还声称已根据特定需求确定了类别领导者,但只列出了一家公司的名称,而且三个链接都将用户引导至 Shiny Smile Veneers 网站上的同一购买页面。

35. 原告指出,有好几个网站都遵循同样的套路:宣传 OSHF 看似全面公正的评估,只把 Shiny Smile Veneers 称为行业领导者,并通过提供指向独立来源的链接来误导用户,而这些链接最终都会指向Shiny Smile Veneers 的购买页面。[36]

36. 这些声称提供“完整调查结果”的链接乍看之下似乎与 OSHF 组织有关,且初始网址均为“OSHF.ca”。然而,用户点击这些链接后却会被重定向到 Shiny Smile 的购买页面。而该链接能够将用户重定向回 Shiny Smile 购买页面的唯一可能情况,就是 OSHF.ca 域名的所有者故意创建了该链接。
37. 在 OSHF 宣传其“严格评估”的网站发布商甚至否认对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试图避免因发布虚假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37]

38. 尽管完全没有证据可以证实“独立第三方”OSHF 的“全面评估”的存在或真实性,但 Shiny Smile 在其付费广告中依赖于“口腔健康与老年人基金会消费者报告”的数据:[38]

39. 通过对该“组织”及其所谓公正建议的描述,被告得以虚假地宣称其拥有独立的第三方验证,从而在其目标客户(即高级人士)眼中获得合法性。[39]
40. 但 OSHF(Shiny Smile 广告中提到的“老年人口腔健康基金会”)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如何才能获得在赞扬 Shiny Smile 的文章中反复提到的“严格评估”?所有找到的文章都向用户提供了指向主网站“oshf.ca”的某种形式的链接,以便访问该评估。[40]
41. 利用公开存档的互联网文件,可以推断出网站 OSHF.ca 由安大略省健康与健身协会于 2010 年 1 月 10 日上线。[41]安大略省健康与健身协会是一个致力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推广健康理念的非营利组织,但自 2023 年 4 月以来一直处于非活跃状态。[42]
42. 截至 2023 年 9 月 8 日,oshf.ca 域名已可供购买。[43]
43. 该网站一直闲置到 2024 年 12 月 4 日,之后被收购并以相同的名称重新上线,但标志却截然不同。[44]
44. 令人困惑的是,网站上仍然显示的是安大略省健康与健身协会的名称和信息,而不是前面提到的文章中提到的口腔和老年人健康基金会。[45]
45. 上述文章自然会引导消费者认为,声称提供口腔及老年健康基金会(Oral and Senior Health Foundation)深度专家报告的链接与该组织相关,尤其考虑到主网址中出现的缩写“OSHF”。原告再次提供了证据,质疑Shiny Smile广告中提及的“独立组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6. 尽管 OSHF 声称自己是一个致力于提升社区福祉的非营利组织,但其新网站却宣传“进军医疗美容服务领域”,包括肉毒杆菌注射和脱发治疗。[46]

47. 由于安大略省健康与健身协会已超过三年未开展活动,[47]并且由于医疗美容机构通常不是作为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原告再次提供了证据,质疑该网站及其创建者的合法性。
48. 有趣的是,“oshf.ca”网站上最近的帖子提供了“消费者报告口腔健康与老年人基金会”的文章链接,但这些链接并没有提供有关 Shiny Smile 广告中提到的消费者报告口腔健康与老年人基金会的信息,而是将用户带到一个可以购买“禁食电解质”的页面。[48]


49. 此外,OSHF 网站上的隐私政策在多个条款中提到了名为“Roofing Pros of Burnaby”的一方。


50. OSHF 隐私政策页面中的条款还提到了“密西沙加盆底物理治疗诊所”,该诊所也出现在网站底部“安大略省健康与健身协会”旁边。(请注意,密西沙加位于加拿大安大略省,而本拿比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距离约 2,709 英里,车程约 37.5 小时)。[49]

51. OSHF使用的隐私政策似乎是用通用模板创建的,公司名称可以轻松填写。其他条款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些条款中公司名称的位置似乎留有空白。


52. 显然,所有这些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的网站(例如安大略省健康与健身协会、“禁食电解质”、盆底诊所、本拿比屋顶工程)都由同一方或关联方维护,并使用跨多个平台的通用模板。而且,这些网站显然相互依赖,进行广告宣传和引流。事实上,可以说它们是“品牌、营销伙伴和消费者之间互惠互利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而这正是 Giddyup 声称提供的服务类型。[50]
53. 如上所述,从“ushf.ca”链接跳转到Shiny Smile网站,提供“独立的45页评估”,这是一种故意重定向,只有“oshf.ca”的所有者以这种方式配置链接才会发生。[51]因此,运营“安大略省健康健身协会”网站的人员有意创建了这些重定向请求,并且他们必然知道他们的URL与“口腔和老年健康基金会”的名称相关联,而这些链接就发布在该名称下。
54. 为什么主页“oshf.ca”显示的是“安大略省健康健身协会”(Ontario Society for Health Fitness),而所有宣传Shiny Smile的网页却都指向“老年人口腔健康基金会”(Oral Senior and Health Foundation)?此外,为什么“独立评估”链接会将消费者重定向到Shiny Smile的购买页面?最后,为什么网址中包含这么多未解释的元素,例如“Burnaby Bros Roofing”和“禁食电解质”?
55.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OSHF 是一个虚构的组织,模仿加拿大一个现已解散的非营利组织,被告用该虚构组织的身份掩盖其在线内容,以欺骗顾客并推广其各种其他骗局。
56. 因此,原告指控 Giddyup 参与制作和管理 Shiny Smile 的虚假和误导性广告,这些指控完全得到了无可辩驳的证据的支持,这些证据将这些团体联系起来,并证明了他们制作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57. 上述证据消除了原告对 Giddyup 的指控的任何疑虑:他们从事设计复杂的营销计划,在互联网上散布看似真实的报告和文章,意图误导消费者。
58. 在经历了各种实体和销售报价的层层筛选之后,用户仍然无法找到 Shiny Smile Veneers 在广告中吹捧的原始“口腔老年人和健康基金会”报告,并且对“oshf.ca”域名的所有权和意图产生了更多疑问。
59. 起诉状进一步列举了《联邦虚假广告法》第43(a)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的各项构成要件:具体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欺骗能力;实质性;通过全国性数字营销活动在州际商业中使用;以及由此造成的销售转移和商誉损害。[52] GiddyUp公司预期将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6)条提出动议,但这并未削弱本案所需的明确举证;根据经核实的记录,原告已通过指控与第43(a)条各项构成要件相关的行为,证明了其胜诉的重大可能性。
- 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超过证明其诉讼请求可能胜诉的标准,因此有权获得禁令救济。
60. 根据第 43(a) 条,虚假广告的初步证据需要原告证明:
(1)关于产品的虚假或误导性事实陈述;
(2)该陈述已经或有可能欺骗相当一部分潜在消费者;
(3)该欺骗行为具有实质性,因为它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4)该产品属于州际贸易;
(5)原告因该陈述而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61. 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Shiny Smile广告中使用了虚假陈述,包括冒充医生、与虚假健康机构合作以及宣传根本不存在的独立评估,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欺骗其目标客户群体:老年人。原告还提供了大量证据,无可辩驳地证明了Giddyup在这一蓄意欺骗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毫无疑问,原告已经证明了其诉讼请求的第一项要素。
62. 关于第二个要素,原告已证明Shiny Smile虚假宣传其创始人为“Shams El Dean博士”,并声称其由名为“口腔与老年健康基金会”(Oral and Senior Health Foundation)的“独立第三方”推荐(原告已证明该基金会不仅完全虚构,而且与Shiny Smile有直接关联)。这足以证明存在消费者欺诈行为。
63. 根据《兰哈姆法案》,当争议事实陈述被证明为字面意义上的虚假时,原告无需就该陈述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提供证据。[53]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推定该陈述实际上误导了消费者。[54]
64. 由于原告已证明本案中的事实陈述完全虚假,因此他们“成功证明被告欺骗或有能力欺骗相当一部分潜在消费者”。毕竟,Shiny Smile瓷贴面的广告明确将老年人列为目标受众,而通过一系列文章和网站冒充医生和虚假医疗机构,势必会欺骗普通老年人。这些虚假陈述直接关系到Shiny Smile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因此,它们具有实质性影响,极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65. 此外,Shiny Smile的产品通过网站销售进行州际贸易。[55]这些虚假和误导性广告还包括伪造的对比照片,试图将原告的产品描绘成劣质产品,同时却使用原告的官方标识。[56]
66. 在大休斯顿商业促进局诉医疗主任公司一案中,第五巡回法院根据《兰哈姆法》第 43(a) 条确认了一项初步禁令。该案中,一家减肥诊所的广告以虚假的方式描述了原告的姓名,声称客户的“证词”来自该局自己的“调查员”。法院认定这种说法实际上是虚假的,旨在造成误导,使人误以为该局认可了该诊所的计划。[57]
67. 由于广告直接提及原告的姓名,并就其参与情况作出虚假陈述,法院认为这足以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并可能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无需证明消费者实际混淆,即可获得禁令救济。[58]
68.休斯顿都会区商业促进局诉医疗总监公司一案与本案直接相似:与被告诊所一样,被告在捏造的对比照片中明确提及原告及其形象,并发布了实质性虚假陈述。根据第五巡回法院的推理,这正是支持初步禁令的那种针对原告的虚假陈述。因此,本法院应认定休斯顿都会区商业促进局一案具有说服力,并准予原告的禁令救济请求。
69. 如上所示,原告已超出其举证责任范围,证明其诉讼请求有胜诉的可能性,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每一项必要要素。
- 根据这些事实,Giddyup 对 Joseph Paul 和类似案例的依赖是错误的。
70. GiddyUp 认为,本法院驳回了因损害是结论性的或延迟性的禁令申请,并援引了Joseph Paul和其他权威案例。[59]
71. 在此,原告经核实的起诉状提供了详细的、有文件佐证的指控和证据,展示了具体的虚假陈述、其传播渠道以及正在进行的活动。这些指控得到了屏幕截图、许可证注册查询、所谓“独立”网站的披露信息以及广告库记录的支持。[60]
72. 在Joseph Paul 案中,法院认定有关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指控“纯属推测”,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被指控侵权者的产品实际上存在劣质情况。Joseph Paul Corp.,2016 WL 4944370,第 15 页。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指控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侵犯原告的原创作品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61]
73. 然而,本案争议并不涉及侵权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所造成的损害问题。相反,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源于被告发布彻头彻尾的虚假和误导性信息。[62]这些案件提出了两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每项诉讼请求所造成的损害均源于完全不同的行为。被告未能证明其关于损害的推测性论点如何适用于分析这些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援引约瑟夫·保罗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74. 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营销宣传明显虚假,其依据是捏造的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证词,并直接攻击原告的商业行为。根据现有记录,原告的证据具体且具有时效性,而非臆测,因此原告有权获得禁令救济。
- 原告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因为这些陈述完全是虚假的。
75. 为了获得金钱赔偿或以禁令形式提供的衡平法救济,“原告必须证明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要么是字面意义上的虚假,要么(即使广告并非字面意义上的虚假)也可能误导和混淆消费者。” [63]此外,原告还必须证明,如果不颁布禁令,其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64]
76. 在此,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 Shiny Smile 和 Giddyup 合谋制作和推广以虚假医疗专业人员为特色的广告,并推广非法的第三方评估。
77. 被告使用虚假陈述,包括冒充医生和伪造不存在的卫生组织的分析报告,使本法院可以认定客户受到了误导,原告有权获得公平救济。[65]
- 被告提出的不可弥补的损害论点不成立,因为欺骗性宣传活动造成的客户和商誉的持续损失是不可弥补的,并且得到了权威机构的支持。
78. 原告已提供证据核实所指控的陈述,并提交了若干证据证明被告出版物的虚假性和误导性。[66]现阶段,这些经核实的指控和证据足以表明,GiddyUp极有可能实质性地参与并传播了被质疑的陈述,从而满足了《兰哈姆法案》中关于商业广告的要素以及原告所主张的近因。(参见Brink’s Inc.诉Patrick案,案件编号3:14–CV–0775–B,2014 WL 2931824,第8页(德克萨斯州北区法院,2014年6月27日),该案指出:“当事人以宣誓书、声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证明迫在眉睫且难以量化的损害,即可充分证明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
79. GiddyUp 声称原告关于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证明纯属推测,且仅基于经济考量,并声称从 2025 年秋季延期至 2026 年 7 月会削弱紧迫性。[67]这一说法缺乏本案记录的支持,且与司法先例相悖。
80. 在McNeilab, Inc. 诉 Am. Home Products Corp 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审理了《兰哈姆法案》下虚假非比较性广告和虚假比较性广告所造成的损害问题。[68]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虚假比较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形成与看到广告之前不同的看法,因此可以推定存在损害,无需证明损害的存在。[69]因此,虚假广告必然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为它会降低消费者对目标公司产品或服务价值的认知。[70]相反,如果虚假广告没有明确或暗示地提及竞争对手的产品,则不会产生比较性广告所造成的价值贬损效果,因此上述推定仅具有推测性。[71]
81. 法院在McNeilab, Inc.案中对损害的分析和认定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 Shiny Smile 的广告使用了原告的名称和标识,以虚假的比较方式进行宣传,并辅以明显虚假的陈述和误导性策略。[72]这些虚假的比较“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形成与看到广告之前不同的看法”,因此无需证明实际损害即可认定存在损害。[73]
82. 被告再次援引Joseph Paul案来反驳不可弥补的损害,但该案涉及竞争对手侵犯原告原创作品的版权元素以获取经济利益。本案的诉讼请求与 Joseph Paul 案有显著不同,原告指控被告捏造并发布了经核实为虚假的陈述,对原告造成了损害。[74]
83. 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也承认,即使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继续享有良好的声誉,如果没有禁令阻止竞争对手继续发布根据《兰哈姆法案》被质疑为虚假的有争议的广告声明,这些产品或服务也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75]如果被告继续通过难以监控的渠道(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发送直接广告)发布类似声明,则持续存在的潜在损害尤其如此。参见ICEE Distribs., Inc. v. J & J Snack Foods Corp., 325 F.3d 586, 596–97 (5th Cir.2003)(由于损害难以证明,因此有必要发布禁令以阻止产品的未来销售)。Fresh Del Monte Produce 诉 Del Monte Foods Co., 933 F.Supp.2d 655, 664–65 (SDNY2013)(在虚假广告案件中,陪审团认定没有销售损失,因为损害的程度难以衡量,因此有理由颁布禁令)。
84. 在伊士曼化学公司诉PlastiPure公司一案中,陪审团认定被告的陈述完全虚假,因此推定这些陈述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76]在上诉中,法院指出,原告因被告的虚假广告而遭受的损害程度可能难以量化,这有利于认定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77]
85. 原告在此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广告中存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这些陈述被用来宣传与原告进行比较的有争议的广告声明。根据伊士曼化学公司和麦克尼拉布公司案的推理,原告已证明,如果本案不采取禁令救济措施,原告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78]
- 从公平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有针对性的禁令救济措施显然更合适。
86. 原告请求禁止某些特定类别的欺骗性行为,这些行为会对其业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包括虚假的专业执照和代言;人工智能生成的虚构人物/证言;篡改的前后对比图像;未公开的赞助“独立”排名;以及虚假诋毁,同时允许真实、有据可依的广告。[79]
87. 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一贯认为,根据《兰哈姆法案》的审查,当被告在停止或纠正其虚假广告方面仅面临极小的负担时,权衡利弊后,原告的利益会得到保障。[80]此外,公众对《兰哈姆法案》禁止虚假广告的规定得到执行有着强烈的利益,并且不会受到任何损害,因为被告的合法商业活动不会受到禁令条款的影响。[81]
88. 禁止欺骗行为不会对GiddyUp造成任何可认定的困难,而继续欺骗则会损害Brighter Image和消费者的利益。此外,本案的公共利益因素强烈支持颁布禁令,因为被告被证实宣传其产品获得了持证医生和非营利性健康组织的认可,这些宣传明显虚假且捏造事实。这些广告甚至明确指出其目标受众:老年人。显然,禁止被告继续其操纵性和欺骗性的营销行为最能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89. 因此,本案中公平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平衡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禁令救济请求。
结论
90. 原告恳请法院准许其申请/动议,在进一步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发布临时禁令,并在最终判决后发布永久禁令,具体如下:
- 禁止被告(包括 GiddyUp)从事以下行为:
- a. 在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代表专业执照/认可;
- b. 在代言/推荐中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或虚构的“牙医”或用户;
- c. 使用经过篡改的前后对比图像,无法代表典型结果;
- d. 发布或促成未公开的赞助“独立”排名/比较网站;以及
- e. 发布对原告或其产品的虚假或误导性诋毁言论。
- 责令立即撤下相关文件,并提交一份符合原告要求的合规报告。原告要求在十日内撤下相关文件,并在三十日内提交一份经宣誓的合规报告。
- 法院可酌情设定象征性担保金额。原告仅请求以象征性担保获得临时救济。
谨此提交,
弗里德曼和费格律师事务所
/s/ 杰森·H·弗里德曼
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杰森·H·弗里德曼
州律师协会编号:24059784
佩奇·A·霍金斯
州律师协会编号:24130788
普雷斯顿路17304号,300室
达拉斯,得克萨斯州75252
(972)788-1400(电话)
原告律师
[1]原告的起诉状和临时及永久禁令救济申请 ¶ 18。
[2]同上。第 19-21 段。
[3]同上。第 22-38、35-37 段;附件 A-I。
[4]同上。示例 G。
[5] Illinois Tool Works, Inc.诉Rust-Oleum Corp.案,955 F.3d 512, 517(第五巡回法院,2020年)。
[6]被告 Giddyup Group, Inc. 对原告申请禁令救济的反对意见书,第 2-3 页。
[7]同上,第 3-5 页。
[8]起诉状第 22-37 段;附件 A-F、H-I。
[9]参见第 37-38 段。
[10] Def. Opp. 第 4-5 页。
[11] https://getshinysmileveneers.com/offer-01-j/?oid=1089&gu_id=2a336764-469d-450f-809a-dd68b617df0f&pg=cb&aff_id=11258&affid=11258&req_id=d7deb820b2df49ecab23822cbfd355f2#offer
[12]参见附件 B;另请参阅:https://developer.mozilla.org/en-US/docs/Web/API/Window,其中解释了 JavaScript 代码中的“Window”接口。
[13] https://getshinysmileveneers.com/offer-01-j/?oid=1089&gu_id=2a336764-469d-450f-809a-dd68b617df0f&pg=cb&aff_id=11258&affid=11258&req_id=d7deb820b2df49ecab23822cbfd355f2#offer
[14]附件 C。
[15] https://giddyup.io/what-is-partner-marketing/
[16] https://giddyup.io/what-is-partner-marketing/
[17]同上。
[18]投诉第 18 段。
[19] https://giddyup.io/what-is-partner-marketing/
[20] https://giddyup.io/
[21] Def. Opp. 第 5 页。
[22]附件 A、D、E。
[23]附件 F。
[24]附件 G
[25]请参阅 https://getshinysmileveneers.com/offer-01-j/?oid=1089&gu_id=2a336764-469d-450f-809a-dd68b617df0f&pg=cb&aff_id=11258&affid=11258&req_id=d7deb820b2df49ecab23822cbfd355f2#offer,条款和条件。
[26] https://giddyup.io/brands/
[27]投诉第 29 段。
[28] https://natlawreview.com/press-releases/best-snap-veneers-seniors-missing-teeth-consumer-reports-released-oshf
[29]同上。
[30]参见附件 N,网页上的 pdf 版本,网址为https://oshf.ca/consumer-report-best-snap-on-veneers-of-2025/
[31]请参阅 https://learn.microsoft.com/en-us/microsoft-edge/devtools/overview
[32]附件 O。
[33] https://learn.microsoft.com/en-us/microsoft-edge/devtools/network/
[34] https://getshinysmileveneers.com/offer-01-j/?oid=1089&gu_id=2a336764-469d-450f-809a-dd68b617df0f&pg=cb&aff_id=11258&affid=11258&req_id=d7deb820b2df49ecab23822cbfd355f2#offer
[35] https://natlawreview.com/press-releases/best-snap-veneers-seniors-missing-teeth-consumer-reports-released-oshf
[36]附件 H (https://www.democratandchronicle.com/press-release/story/145816/safest-pop-on-veneers-for-eating-consumer-reports-recommendations-by-oshf/);附件 I (https://www.jsonline.com/press-release/story/144771/safest-pop-on-veneers-for-eating-consumer-reports-recommendations-by-oshf/)
[37]同上。
[38] https://finance.yahoo.com/news/shiny-smiles-best-pop-veneers-201900783.html?guccounter=1&guce_referrer=aHR0cHM6Ly93d3cuYmluZy5jb20v&guce_referrer_sig=AQAAAMzdl2X6W8BZuGwCckWOk5iAxPnBh2bN8JAaY7Qz87O0AliCRkauc3KYifPmEfLUNTehZGVOptF0p0Cku7qBYLVayLQexfD7_BHw-FkD4TgoV7J8KCavwMdnuvh7v_cWwsfILIF5_rlU-0oxazMrh9sUmjIFQvjjGQmTm-lHUW6U
[39]投诉第 31 段。
[40]附件H,附件I
[41]附件 J,ohsf.ca 网站第一个可用的缓存网页截图,网址为: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60000000000*/oshf.ca
[42]附件K
[43]附件 L,2023 年 9 月 8 日缓存网页的屏幕截图,网址为: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908011503/http://www.oshf.ca/
[44]附件 M,2024 年 12 月 4 日缓存网页的屏幕截图,网址为: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1204210750/https://oshf.ca/
[45] https://oshf.ca/
[46]同上。
[47]附件 K。
[48] https://instanthydration.com/products/premium-electrolyte-drink-mix?aff_id=33396&affid=33396&country_name=&device_type=&lpid=1143&oid=1143&req_id=&source_id=DL&sub_id=&utm_medium=&utm_source=33396&utm_term=1143
[49]附件 P。
[50] https://giddyup.io/what-is-partner-marketing/
[51] https://learn.microsoft.com/en-us/microsoft-edge/devtools/network/
[52]参见起诉状第 41-54、39-40、44、51、53 段。另见Pizza Hut, Inc. v. Papa John's Int'l, Inc.,227 F.3d 489, 497(第五巡回法院,2000 年)。
[53]参见 Castrol, Inc. v. Quaker State Corp., 977 F.2d 57, 62 (2d Cir.1992);Avila v. Rubin, 84 F.3d 222, 227 (7th Cir.1996)。
[54]参见美国认证足病医师和外科医生委员会诉美国足病外科委员会案, 185 F.3d 606(第六巡回法院,1999 年);强生公司诉 GAC 国际公司案, 862 F.2d 975, 977(第二巡回法院,1988 年);U-Haul 国际公司诉 Jartran 公司案, 793 F.2d 1034, 1040(第九巡回法院,1986 年)。
[55] https://www.shinysmileveneers.com/
[56]投诉第 31 段。
[57] Better Business Bureau of Metropolitan Houston, Inc.诉Medical Directors, Inc.案,681 F.2d 397, 400(第五巡回法院,1982年),
[58]同上。
[59]定义。奥普。 1-2、5-7。
[60] Compl. Exs. A–I.
[61]同上。
[62]原告的起诉状和临时及永久禁令救济申请第 16-40 段。
[63] Seven-Up Co.诉Coca-Cola Co.案, 86 F.3d 1379, 1390(第五巡回法院,1996 年)(引用McNeil–PCC, Inc.诉Bristol–Myers Squibb Co.案, 938 F.2d 1544, 1548–49(第二巡回法院,1991 年));另见Johnson & Johnson诉Smithkline Beecham Corp.案, 960 F.2d 294, 298(第二巡回法院,1992 年)。
[64]同上。
[65]美国委员会案, 185 F.3d 614;强生公司案,862 F.2d 975, 977;U-Haul Inter'l, Inc.案, 793 F.2d 1034, 1040。
[66]投诉第 18 段。
[67] Def. Opp. 第 5-7 页。
[68] McNeilab, Inc.诉Am. Home Products Corp.案, 848 F.2d 34, 38(第二巡回法院,1988年)。
[69]同上。
[70]同上。
[71]同上。
[72]原告的起诉状和临时及永久禁令救济申请 ¶ 21.
[73] McNeilab, Inc, 848 F.2d 34, 38。
[74]原告的起诉状和临时及永久禁令救济申请第 16-40 段。
[75] ADT, LLC 诉 Capital Connect, Inc.,145 F. Supp. 3d 671, 696 (ND Tex. 2015);另见Groupe SEB USA, Inc. 诉 Euro–Pro Operating LLC, 774 F.3d 192, 204–05 (3d Cir. 2014)。
[76] Eastman Chem. Co.诉PlastiPure, Inc.案, 969 F. Supp. 2d 756, 768 (WD Tex. 2013),上诉维持原判,775 F.3d 230 (5th Cir. 2014),
[77]同上。
[78] ADT, LLC, 145 F. Supp. 3d 671, 696; Groupe SEB USA, Inc., 774 F.3d 192, 204–05。
[79]参见第 96-97 段。
[80] Eastman Chem. Co.诉PlastiPure, Inc.案, 969 F. Supp. 2d 756, 768。
[81]同上。
下载 Shiny Smile Veneers 诉讼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