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y Smile Veneers 诉讼案 Brighter Image Lab投诉书及附件

请阅读下方由 Shiny Smile Veneers 提起的诉讼。 Brighter Image Lab 关于通过广告商 GiddyUp 进行的虚假广告和误导性代言。

Shiny Smile Veneers 诉讼投诉

在美国地区法院

德克萨斯州北区

达拉斯分部

BRIGHTER IMAGE LAB,公司,§ § 
原告,§ 
 § 
v.§民事诉讼案号:________
 § 
SHINY SMILE VENEERS, LLC 和 THE GIDDYUP GROUP, INC.§ § § 
 § 
被告。§ 

申诉及临时和永久禁令救济申请

致尊敬的法官阁下:

            现在来了, 原告 Brighter Image Lab,公司(“原告”),并提交本起诉状及临时和永久禁令救济申请,控告被告 Shiny Smile Veneers, LLC 和 The GiddyUp Group, Inc.(以下统称“被告”),并基于以下理由向本法院陈述如下:

派对

            1.         原告 Brighter Image Lab公司 (以下简称“Brighter Image”或“原告”)是一家位于德克萨斯州塔兰特县的德克萨斯州公司。Brighter Image的公民身份归属于其唯一成员Bil Watson的公民身份。Bil Watson的公民身份为德克萨斯州公民身份。因此,原告的公民身份为德克萨斯州公民身份。

2.被告 Shiny Smile Veneers, LLC(简称“Shiny Smile Veneers”)是一家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佛罗里达州坦帕市隐河大道8875号300室365号办公室(邮编:33637)。Shiny Smile Veneers 还拥有并使用位于德克萨斯州理查森市商业大道1110号(邮编:75081)的营业地址,并以此地址在德克萨斯州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Shiny Smile Veneers 的送达方式有两种:一是向其注册代理人 United States Corporation Agents, Inc.(地址: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市河滨大道476号,邮编:32202)送达;二是向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公司注册处(地址:佛罗里达州塔拉哈西市北门罗街2415号810室,邮编:32399)送达。 Shiny Smile Veneers 与德克萨斯州保持着持续且系统的联系,该公司运营着一个在德克萨斯州可访问的网站,用于推广其产品和服务;该公司接受来自德克萨斯州的付款,并将产品运送至德克萨斯州;此外,该公司还在德克萨斯州理查森市设有营业场所。Shiny Smile Veneers 的公民身份归于其成员 Amr Hamed(佛罗里达州公民)和 Mohamad Shamseldin(德克萨斯州公民)。因此,被告 Shiny Smile Veneers 的公民身份同时为佛罗里达州和德克萨斯州。

3.被告 GiddyUp Group, Inc.(简称“GiddyUp Group”)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文图拉市北橡树街20号(邮编:93001)。由于 GiddyUp Group 在德克萨斯州开展业务,但未在德克萨斯州设立固定营业地点或指定送达代理人,因此可通过向其注册代理人 1505 Corporation, Capital Corporate Services, Inc.(地址: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国会购物中心455号217室,邮编:95814)或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地址: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第十一街1500号,邮编:95814)送达法律文书。此外,GiddyUp Group 与德克萨斯州保持着持续且系统的联系,因为它维护着一个可在德克萨斯州访问的网站,该网站宣传其产品和服务,并声称 GiddyUp Group “已在30个国家/地区拥有超过1000万客户”。

误称/另一个自我

            4. 若有任何当事人名称错误或未列入本诉讼,原告主张此种情况属于“身份误认”、“名称误称”,且/或该等当事人系本诉讼所列当事人的“化身”。或者,原告主张,为维护司法公正,应揭开该等“公司面纱”,将该等当事人正确列入诉讼。

管辖权和审判地

5. 本法院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因为被告是在德克萨斯州开展业务的企业,并且被告与德克萨斯州有最低限度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与引起原告索赔的事件有关。

6. 在本案所有相关时期,被告均与德克萨斯州进行过业务往来;德克萨斯州对被告具有重大利益,可以提供诉讼地和管辖权;对被告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因为被告有意利用了与德克萨斯州开展业务的特权,从而使自己接受德克萨斯州法院的管辖。

7. 此外,被告通过在德克萨斯州(本案诉讼地州)开展活动并利用该州法律赋予的特权,与德克萨斯州建立了最低限度的联系,从而援引了德克萨斯州法律的利益和保护。根据本案事实和最低限度联系分析,本案中的非居民被告和居民被告与德克萨斯州存在实质性联系,这种联系源于被告有意针对德克萨斯州和原告采取的行动和行为。法院对所有被告均具有属人管辖权,理由如下:(1)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源于被告与德克萨斯州的联系并与之相关,因此法院具有特定管辖权;(2) 被告与德克萨斯州的联系是持续且系统的,因此法院具有一般管辖权。

8. 本法院对原告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1条和第1338(a)条提出的《兰哈姆法》诉讼请求具有原始管辖权,因为这些诉讼请求源于美国法律,特别是《兰哈姆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1条及以下各条)。本法院对原告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67(a)条提出的相关州法律诉讼请求具有补充管辖权,因为这些诉讼请求与联邦诉讼请求密切相关,构成同一案件或争议的一部分。

9.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91(b)(2)条,本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为引发原告诉讼请求的事件或不作为的大部分发生在本辖区。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91(b)(3)条,本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受本法院属人管辖,并且由于本案的性质,本案的管辖范围不限于引发本诉讼请求的事件或不作为的大部分发生于某一司法辖区。

初步声明

10.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营销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能够塑造思想、影响消费者行为、左右认知,并最终推动企业成功。然而,不幸的是,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和快速增长,一些营销人员会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违反道德原则、法律或行业标准,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误导消费者,以求快速获利,而罔顾长期关系和社会福祉。所幸,法律保护公民免受此类行为的侵害;原告Brighter Image提起本诉讼,旨在追究被告对其自身、消费者、其他竞争对手以及整个行业诚信造成的损害。

11. 本案源于被告蓄意策划并精心策划的欺诈行为,即通过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持证牙科专业人士和独立机构认可、推荐或与被告及其产品存在关联,从而推销和销售与其竞争的贴面产品。为实施这一非法计划,被告单独或通过多个公司实体、空壳公司和个人,创建并散布虚假或人工智能生成的牙科形象、伪造的专业资质、捏造的代言、误导性的评论网站、虚假的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新闻稿,旨在人为制造虚假的信誉和消费者信任。该计划通过众多网站、广告、社交媒体平台、新闻稿和其他营销渠道实施,体现了被告持续且协调地在全国范围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2. 本案并非涉及激进营销或普通的竞争性广告。本案涉及被告蓄意捏造专业权威、独立信誉和消费者信任,以影响购买决策、从直接竞争对手处抢夺销售额,并通过虚假和误导性的商业陈述获取非法竞争优势。

            13. 被告不仅欺骗消费者,隐瞒广告的来源和可信度,还通过虚假和误导性的比较,将Brighter Image的产品作为攻击目标,复制和盗用Brighter Image的版权材料和其他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并利用欺骗性广告将消费者从Brighter Image的产品转向被告的竞争产品。通过这些行为,被告试图利用Brighter Image的声誉和商誉,在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14. 被告的行为并非孤立的虚假陈述或无意之失,而是有组织的全国性营销活动,旨在通过虚假宣传其专业权威、独立验证和卓越的产品质量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被告通过捏造牙科专业知识和第三方信誉,欺骗消费者,并与那些诚实合法地进行产品营销的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

            15. 本诉讼旨在追究被告违反《兰哈姆法案》、侵犯版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相关联邦和州法律的行为的责任。Brighter Image 请求法院颁布禁令,判令被告支付金钱赔偿金,返还其非法所得,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判令被告支付加重赔偿金,在可追偿的情况下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以及 Brighter Image 有权获得的所有其他救济。

事实

            16. Brighter Image 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定制可拆卸卡扣式牙贴面的公司,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

            17. Shiny Smile Veneers 自称是 Brighter Image 在定制可拆卸式瓷贴面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对手。Shiny Smile Veneers 向全国消​​费者宣称,其产品与 Brighter Image 的产品基本相同。然而,据我们了解,Shiny Smile Veneers 的产品在设计、质量和性能方面与 Brighter Image 的定制可拆卸式瓷贴面并无实质相似之处,尽管该公司将其宣传为同类产品。

18. GiddyUp Group 为 Shiny Smile Veneers 提供广告、营销、网站管理和数字推广服务,包括创建、管理和传播旨在增加消费者购买的欺骗性在线广告和促销内容。

            19. 2025年9月和10月期间,Brighter Image公司发现其产品相关的融资申请和成交量出现显著且无法解释的下降。同期,被告在包括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在内的多个在线平台上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全国性数字广告宣传活动,推广其产品Shiny Smile Veneers。然而,这并非一场正常的营销活动,而是一项基于欺骗、操纵和有害手段的不道德营销活动。

            20. 在此次不道德的营销活动之前,Shiny Smile Veneers 的网络广告投放规模相对较小。在被告人协同实施欺骗性营销活动后,Shiny Smile Veneers 通过其障眼法,迅速扩大了广告投放量、网络曝光度和消费者覆盖范围,手段包括付费广告、赞助搜索结果、社交媒体推广、联盟营销和比价网站。

            21. 从 2025 年末开始,一直持续到 2026 年,被告散布了大量广告、宣传材料、网站、视频和其他营销内容,虚假和/或误导性地陈述了 Shiny Smile Veneers 产品的质量、功效、认可和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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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特意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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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y Smile Veneers诉讼案——新闻稿

 这些宣传的目的是为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并将顾客从竞争对手(包括 Brighter Image)那里转移出去。

            22. Shiny Smile Veeners公司及其所有者兼联合创始人Mohamed Shamseldin在Giddy-up公司的协助和鼓励下,精心策划了一场欺骗性营销活动,将Shiny Smile Veeners公司、其创始人、评论员、代言人和附属机构描绘成与持证牙医或其他合格牙科专业人士有关联。被告通过其网站、广告、社交媒体、新闻稿和其他宣传材料,声称Shiny Smile Veeners公司及其产品是由持证牙科专业人士和/或合法协会开发、监督、批准或认可的,但据我们所知,这些说法均为虚假陈述。

            23. 据了解,被告穆罕默德·沙姆斯丁曾以“沙姆斯·埃尔·迪恩博士”的化名公开露面,并自称是持证牙医和Shiny Smile Veneers公司的联合创始人。穆罕默德·沙姆斯丁此举意在制造Shiny Smile Veneers公司由持证牙医拥有、运营、开发和/或监管的假象。

24. 作为同一欺骗性营销计划的一部分,被告还使用了其他所谓的牙医身份,包括“亨利·迪恩博士”,将这些人认定为 Shiny Smile Veneers [1]的创始人、经营者或主要牙科专业人士,以制造专业信誉并诱使消费者购买他们的产品。

25. Brighter Image 已进行合理调查,包括检索美国各州牙科执照管理机构保存的公开牙科执照记录。根据信息和信念,这些检索结果显示,Mohamed Shamseldin 未获得且从未获得过美国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牙科执业执照。同样,原告的调查也未发现任何可验证的证据表明,被告所声称的牙医身份——包括“Shams El Dean 医生”和“Henry Dean 医生”——拥有其广告中所述的专业执照、资质或资格[2]。相反,被告利用这些虚构的身份和陈述,虚假地暗示 Shiny Smile Veneers 由持有执照的牙科专业人士拥有、运营或监管,从而增强消费者信心,影响购买决策,并对原告和其他如实宣传其产品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26.尽管没有任何可核实的专业执照,被告仍继续在其网站、广告、评论平台、新闻稿和宣传材料中使用穆罕默德·沙梅尔丁虚构的“沙姆斯·埃尔·迪安医生”形象和其他所谓的牙科专业人士[3] ,[4]

据了解和相信,这种行为是蓄意且持续进行的计划的一部分,旨在误导消费者,使其对 Shiny Smile Veneers 及其产品的专业资格、权威性和信誉产生误解。

27. 被告还通过引用所谓的医生、牙医、医疗专业人士、慈善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权威机构的认可、推荐或支持,进一步推广Shiny Smile Veneers产品。 [5]然而,这些组织或个人要么是虚构的,要么不具备资质,要么缺乏任何适当的执照或证书,无法对瓷贴面产品进行授权认可或推荐。[6]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网络水军或虚假宣传。

            28. 在这些所谓的组织中,有一个名为“安大略省健康与健身协会”(“OSHF”)的实体。OSHF通过其网站及相关宣传材料声称,它是一家与加拿大运动生理学会(“CSEP”)合作的非营利性健康组织。被告正是利用这些说法,试图营造出OSHF是一家合法、独立的组织,拥有评估健康相关产品的专业知识和权威的假象。

29. 据了解,被告使用了 OSHF 和与其实质上相似的组织和品牌,包括名为“口腔健康与微笑基金会”和“口腔与老年人健康基金会”的实体,这些实体均声称以“OSHF”的名称或缩写运营。这些所谓的组织自称是独立的健康或口腔健康权威机构,能够根据医生和其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评价或资质对贴面产品进行评估和评级。[7]

30. 原告的调查,包括对公开网站和相关资料的审查,没有发现任何可核实的证据证明这些所谓的组织是合法的独立医疗机构,在牙科行业内拥有公认的权威,或者其所谓的评论是基于合格牙科专业人员的评估。[8]

31. 据了解,被告创建、推广或依赖这些所谓的组织,旨在制造独立第三方验证的假象,误导消费者相信Shiny Smile Veneers的产品已获得合法医疗专业人士和机构的审核、评级或认可。被告将这些营销材料包装成独立评估而非商业推广内容,意图提升消费者信任度、影响购买决策并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32. 为进一步证实其虚假宣传行为,被告制作并散布了大量广告,其中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捏造的客户证言以及类似网红代言的内容,将一些人描绘成真实的客户或产品用户,而这些人大多是虚构的、电脑生成的,或者根本没有使用过Shiny Smile Veneers的产品。这些人工智能(“AI”)生成的广告包括所谓的客户证言,描述了使用Shiny Smile Veneers产品后据称获得的特定医疗和治疗益处,例如声称用户缓解了颌骨疼痛、减轻了牙痛、改善了口腔健康或其他健康相关益处。这些说法是虚假的、误导性的,缺乏可靠的科学证据支持,其目的是诱使客户购买Shiny Smile Veneers的产品。

33. 被告通过在包括但不限于谷歌、Facebook [9]和其他数字广告网络等互联网平台上投放数千个付费营销广告,传播了这些虚假和/或误导性广告,从而影响了全美各地的消费者,包括那些原本会以合理但更高的价格从 Brighter Image 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34. 被告还使用了人工智能生成的照片和经过数字修改的图像,进行了误导性的前后对比,未能准确地描绘 Shiny Smile Veneers 产品的实际外观、质量、贴合度或性能。

这些视觉上的误导会使消费者对实际能获得的效果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35. 被告还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诸如 Snap On Veneers Reviews 和 Consumer Review Guide [10]等网站以及其他自称独立评估可拆卸式贴面供应商的评论平台上发布和/或促使他人发布所谓的产品对比信息。这些对比网站的帖子受到其关联合作伙伴(例如被告)的影响、控制或报酬,并非真正的独立消费者评论平台。[11]

            36. 这些比价网站始终将 Shiny Smile Veneers 评为评分最高的贴面品牌,而完全排除 Brighter Image,或人为地降低 Brighter Image 的排名,或发布关于 Brighter Image 产品和服务的误导性或不完整信息。被告利用这些所谓的独立排名,虚假地暗示其在客观上优于竞争对手,并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37.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了Brighter Image的品牌产品图片。例如,被告在Shiny Smile Veneers的YouTube营销视频中展示了带有Brighter Image名称和品牌标识的图片。

            38. 被告将Brighter Image的品牌图像融入其营销材料中,意图利用Brighter Image的声誉和商誉,同时制造Brighter Image的产品、图像或品牌与被告及其竞争产品存在关联、获得其认可或以其他方式联系的假象。被告使用Brighter Image的品牌图像构成本案所指控的更广泛的欺骗性营销活动的一部分。

            39. 由于被告的虚假广告、欺骗性营销行为、误导性代言、捏造的证词、操纵的比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Brighter Image 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0. 迄今为止,由于消费者被误导,Brighter Image公司已损失了大量与融资相关的收入。随着被告继续实施其非法营销行为,Brighter Image公司持续遭受损失,包括收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诉讼理由

根据《兰哈姆法案》第43(a)条,虚假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41. Brighter Image 重新提出并纳入上述事实和指控,如同它们已在此完整列出一样。

42. 《兰哈姆法案》第43(a)条旨在保护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免受此类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的侵害,为像Brighter Image这样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提供诉讼途径。15 USC § 1125(a)(1)。被告无视了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被告没有投入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来开发、推广和提供他们声称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而是简单地伪造其资质、营销材料、客户评价、医生推荐和产品信息。被告还就其商业行为和产品误导医生和公众。

43. 被告人违反《兰哈姆法案》第 43(a) 条,对 Brighter Image 公司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并且仍在继续进行此类宣传。Shiny Smile Veneers 公司在美国各州际贸易中生产、销售和推广定制的可拆卸式牙贴面,与 Brighter Image 公司的产品直接竞争。

44. 从 2025 年 9 月左右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被告在包括但不限于 Facebook、搜索引擎和 Shiny Smile Veneers 官方网站在内的多个在线平台上发起了一场广泛的广告宣传活动,以宣传其定制的卡扣式瓷贴面的成功、安全性和物理质量。

45. 在这些广告中,被告经常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虚构的牙科专业人士、医疗代言以及捏造的消费者前后对比资料。

46. 具体而言,被告的广告中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合成人物,这些人物被明确地标识为持有执照的执业牙医(“假牙医”)。这些假牙医向消费者做出虚假陈述,包括声称 Shiny Smile Veneers 的卡扣式牙贴面“经牙医认可”、“经过临床评估”以及“采用安全设计以保护天然牙齿”。

47. 此外,被告利用人工智能修改的图像来展示具有欺骗性的、完美无瑕的美容效果,这些效果并不代表真实消费者使用 Shiny Smile Veneers 产品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48. 被告的广告完全是虚假的。代言产品的临床专家并不存在,他们没有行医执照,也没有进行过任何临床评估。此外,通过人工智能处理的图像所展现的结构质量和美容效果,Shiny Smile Veneers的实际商业产品根本无法达到。

49. 此外,被告使用人工智能医疗专业人员和篡改图像的行为具有实质性误导性,并明显倾向于通过制造虚假的科学合法性、安全性和专业牙科监管光环来欺骗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被告违反了《兰哈姆法案》,在其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描述”和“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陈述”,歪曲了其商业行为和产品的“性质、特征或品质”,具体内容如下。

50. 被告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至关重要。在牙科和美容器械市场,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的认可和最终产品质量的视觉展示是消费者信任和交易意愿的主要驱动因素。

51. 被告通过数字广告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针对跨州消费者投放和传播广告,使这些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进入州际贸易。

52. 被告恶意操纵人工智能并捏造医疗认可,其目的是故意、明知且有特定意图地欺骗弱势消费者,并非法地将市场份额和销售额从 Brighter Image 转移出去。

53. 由于被告的虚假广告行为,Brighter Image公司遭受了并将继续遭受直接且持续的竞争损害,包括销售额直接流失、收入损失以及其合法品牌商誉的严重贬损。Brighter Image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非法和欺骗性商业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律师费和诉讼费。参见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17(a)条。

54. Brighter Image 还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所得利润,为此 Brighter Image 现对被告提起诉讼。Brighter Image 还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被告散布本文所述的虚假和误导性广告,包括任何歪曲牙科或医疗专业人员的存在、执照、资格和/或认可,或歪曲使用被告产品可达到的效果的广告。参见美国法典第 15 卷第 1116(a) 条。

根据《兰哈姆法案》第43(a)条,虚假关联和虚假背书

55. Brighter Image 重新提出并纳入上述事实和指控,如同它们已在此完整列出一样。

56. 被告人已经并将继续违反《兰哈姆法案》第 43(a) 条,对 Brighter Image 进行虚假关联和虚假背书。

57. 被告的商业网站、广告和宣传材料以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形象为特色,这些人物被描绘成牙医和牙科专业人士,并附有据称来自牙医、牙科专业人士、评论员和所谓的独立第三方评论或排名平台的代言、推荐、评论和排名。

58. 通过这些虚假陈述,被告错误地传达了 Shiny Smile Veneers 及其产品与独立持证牙科专业人士、评论员、影响者和其他独立第三方平台有关联、联系、赞助、批准或认可的商业印象。

59. 据了解,被告营销材料中出现的许多所谓的牙医和牙科专业人士实际上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虚构的,或者并非持有执照的牙科专业人士。据了解,被告还推广所谓的独立评论、推荐和排名,但这些评论、推荐和排名实际上是付费、赞助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而有关此类补偿的任何披露信息要么不显眼,要么不足以消除人们对这些推荐独立公正的整体印象。

60. 被告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混淆、误解或欺骗,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谓的牙医、牙科专业人士、评论员、影响者以及评论或排名平台是真正批准、认可、赞助或以其他方式与 Shiny Smile Veneers 及其产品有关联的独立第三方,而实际上并不存在此类独立认可、关联或赞助。

61. 上述混淆是实质性的,因为购买美容牙科产品的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此类产品时,会合理地依赖于真实、独立的专业认可和公正的第三方评论的存在。

62. 被告明知故犯地通过其网站、数字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以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的方式,就认可、隶属关系、赞助和批准等事宜,进入州际贸易,意图欺骗消费者,并利用与独立牙科专业人士和第三方评论相关的信誉和商誉牟利。

63. 由于被告的虚假关联和虚假代言,Brighter Image公司遭受并将继续遭受业务、商誉、声誉和竞争地位的损害,包括销售额的直接转移和合法市场份额的重大损失。Brighter Image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虚假、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专业代言陈述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律师费和诉讼费。参见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17(a)条。

德克萨斯州普通法下的不正当竞争

64. Brighter Image 重新提出并纳入上述事实和指控,如同它们已在此完整列出一样。

65. 被告已经从事并将继续从事本文所述的非法商业行为或做法,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获得对 Brighter Image 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66. 被告在市场上的行为与合法、公平的竞争无关,完全依赖于欺骗、欺诈和非法行为。

67. 具体而言,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持续的、掠夺性的计划,其中包括:

  1. 散布捏造的网上评论和篡改的消费者指标;
  2. 发布虚假的产品比较指南和误导性排名;
  3. 虚假声称拥有牙科专业执照和医疗资质;
  4. 通过未经授权使用Brighter Image的品牌,蓄意利用Brighter Image的声誉和商誉;
  5. 违反德克萨斯州监管法律,从事未经授权、无执照的牙科诊疗活动。

68. 被告的行为构成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反成文法的行为,妨碍了 Brighter Image 在市场上公平开展业务的能力。

69. 被告人实施这些欺骗和非法行为,其目的在于欺骗消费者,损害 Brighter Image 的商业声誉,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70. 由于被告违反普通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righter Image公司已遭受并将继续遭受严重的竞争损害,包括客户直接流失、潜在的贴面销售损失以及品牌商誉大幅下降。被告应被责令返还和/或归还其已获得的所有收入、收益、利润、报酬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其通过非法商业行为或做法获得的、妨碍Brighter Image公司在市场上公平开展业务的任何收入,并应被禁止进一步从事非法、不公平和欺骗性的商业行为。

德克萨斯州普通法下的商业诋毁

71. Brighter Image 重新提出并纳入上述事实和指控,如同它们已在此完整列出一样。

72. 被告违反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和救济法典第 73.001 条,对 Brighter Image 进行商业诋毁,并且仍在继续进行此类诋毁。

73. 被告发布了关于 Brighter Image 饰面产品线的商业质量和经济利益的虚假和贬损性事实陈述。

74. 具体而言,被告创建、资助和维护欺骗性的在线营销材料、模拟消费者评论平台以及欺诈性的“公司排名”和“比较指南”。

75. 在这些排名和比较中,被告利用捏造的数据、伪造的客户指标和虚构的评论,系统性地歪曲了 Brighter Image 的卡扣式贴面产品的成分、耐用性和安全性。

76. 被告发布的材料明确且虚假地贬低了 Brighter Image 的瓷贴面产品——称其为劣质或结构不稳固——同时人为地将 Shiny Smile Veneers 自己的竞争产品提升到欺诈性排名的顶端。

77. 被告人出于恶意发布了这些虚假的比较、排名和声明。被告人明知这些数据和指标完全是捏造的,或者罔顾事实,其特定意图是给Brighter Image造成经济损失。

78. 被告没有任何法律特权、正当理由或事实依据来发表这些具有欺骗性的比较和贬损性的言论。

79. 这些虚假排名和产品降级的公布,在诱使潜在消费者不与 Brighter Image 进行交易方面发挥了实质性和重要作用。

80. 由于被告的诋毁行为,Brighter Image遭受了特殊损害,包括可量化的经济损失,例如贴面产品销售额的急剧下降,以及长期客户的直接流失。 Brighter Image Lab 闪亮笑容贴面。

德克萨斯州普通法下的侵权干涉

81. Brighter Image 重新提出并纳入上述事实和指控,如同它们已在此完整列出一样。

82. 被告违反德克萨斯州普通法,对 Brighter Image 实施了侵权干预,并且仍在继续实施此类干预。

83. Brighter Image 有相当大的可能与其新零售消费者和商业分销商建立潜在的业务关系并签订销售协议,以推广其卡扣式贴面产品。

84. 被告对这些潜在的商业关系以及消费者对 Brighter Image 品牌的持续兴趣有实际和推定知晓。

85. 被告人故意、蓄意、恶意地通过独立的侵权、欺诈和非法手段干扰了这些潜在的关系。

86. 具体而言,被告明知故犯地制作、部署和资助欺骗性营销材料、欺诈性产品排名和伪造的比较指南。

87. 被告进一步利用这些欺骗性材料操纵数字市场,通过控制付费搜索算法、欺骗性地竞价购买 Brighter Image 的品牌搜索词,并将潜在的消费者网络流量从 Brighter Image 的官方商家信息引流到被告的欺诈性评论网络。

88. 被告人实施这种掠夺性行为的特定目的是损害 Brighter Image 的品牌声誉,破坏其市场商誉,并积极扰乱 Brighter Image 的潜在销售渠道。

89. 被告的独立侵权行为成功地阻止了潜在消费者选择 Brighter Image 的卡扣式贴面产品,从而将付费搜索流量、评论兴趣和潜在收入直接转移给了被告。

90. 由于被告的故意和侵权干预,Brighter Image 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包括潜在销售额的损失、品牌资产的下降以及数字广告支出的浪费。

请求禁令救济

            91. 原告重申并纳入上述事实和指控,如同它们已在此处完整列出一样。

            92. 原告请求法院颁布临时限制令及初步禁令,以维持现状,并在本诉讼进行期间,维护双方在定制可拆卸卡扣式贴面市场上的相对竞争地位。

            93. 根据《兰哈姆法》第 34(a) 条(15 USC § 1116(a)),法院有权准予所请求的救济。该条赋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禁止违反《兰哈姆法》第 43(a) 条(15 USC § 1125(a))的行为的权力。

            94. 根据上述事实、诉讼理由和证据以及随附的申请书和支持声明,法院应当准予所请求的禁令救济。

            95. 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发布禁令,阻止被告继续散布上述虚假和误导性广告。

            96. 必须禁止被告人从事下列任何行为:

(a)直接或间接地表示,任何 Shiny Smile Veneers 产品是由任何持证牙医或其他持证牙科或医疗专业人员创建、开发、设计、测试、审查、监督、批准或认可的,除非该陈述属实,并且所指称的专业人员实际上持有当前有效的执照,并提供了所指称的审查或认可;

(b)在任何广告或宣传材料中使用任何人工智能生成、计算机生成、合成或其他虚构的人物,该人物被描绘成牙医、牙科专业人员、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以认可、批准或担保 Shiny Smile Veneers 或其产品;

(c)声称“亨利·迪恩博士”或任何类似名称或形象的个人是“顶级牙医”、Shiny Smile Veneers 的创始人、经营者或代言人,除非该个人是持有有效牙科执照的真实可识别人士,并且有关该个人的陈述是真实且有据可查的;

(d)使用或发布客户证言、评论或推荐,将虚构的、计算机生成的或人工智能生成的个人描绘成 Shiny Smile Veneers 产品的实际用户,或将未发生的产品体验归于任何人;

(e)声称 Shiny Smile Veneers 的产品提供任何医疗或治疗益处——包括缓解颌骨疼痛或牙齿疼痛,或改善口腔健康——除非被告在提出此类声明时拥有充分可靠的科学证据予以证实;

(f)使用人工智能修改、数字处理或其他非代表性图像,包括“前后”对比图,这些对比图不能准确描绘产品在商业销售中实际和通常可达到的效果;

(g)发布、资助、运营或促使发布任何产品比较网站、排名或评论平台,该平台声称是独立的,但实际上由被告拥有、控制、赞助或获得报酬,且未明确、显著地披露被告与该平台之间的实质性联系;

(h)发布任何贬低原告或原告产品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包括捏造数据、指标、排名或评论。

97. 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 15 卷第 1116(a) 条和公平原则,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i) 在命令生效后十 (10) 天内,删除并停止传播包含上述陈述的特定广告、视频、图像、证词以及比较或评论网站;以及 (ii) 在禁令送达后三十 (30) 天内,向法院提交一份经宣誓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被告遵守禁令的方式和形式。

            98. 根据上述诉讼理由和本诉状中所载的指控,原告有胜诉的可能性。

            99. 由于被告持续散布虚假和误导性广告,原告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因为考虑到难以量化销售损失、客户流失和商誉损害,最终任何金钱赔偿裁决都可能成为不充分和不完整的救济。

            100. 如果不禁止被告继续散布上述虚假和误导性广告,原告将遭受立即且无法弥补的损害。

            101. 颁布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以冻结并维持现状,不会对被告造成任何损害,因为被告没有继续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的合法利益。如果原告请求的禁令救济不被批准,原告将遭受更大的损害。批准该禁令救济符合公众利益,因为公众对真实、不具欺骗性的广告,特别是那些声称获得专业牙医认可和具有健康益处的产品,拥有重大利益,此类行为理应受到禁止。

            102. 原告恳请法院仅要求提供象征性的保证金或法院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担保。

            103. 基于本起诉状和临时及禁令救济申请中列举的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发布临时限制令;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发布初步禁令;并在最终审判后,发布永久禁令,每项禁令均禁止根据 15 USC § 1116(a) 所述行为。

  1. 律师费
  2. 104. 原告重新提出并纳入上述事实和指控,如同它们已在此处完整列出一样。          
  3. 105. 根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7(a)条,原告特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在本诉讼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本案属于第1117(a)条所指的“特殊”案件,因为被告的行为系故意、恶劣且没有任何合理的抗辩理由。鉴于所有情况,包括原告权利的强有力性、被告虚假、欺骗性和误导性陈述的明确证据,以及遏制类似不当行为的必要性,原告请求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特殊案件,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具体金额将在提交相关账单记录和费用申请后确定,并可判令被告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合理的其他救济。

没有豁免

106. 提起本诉讼,原告并不放弃或免除其任何权利、索赔、诉讼理由或抗辩,也不选择任何救济措施,而是明确保留其所有权利、索赔、诉讼理由和抗辩。

先决条件

107. 原告获得赔偿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履行、已发生和/或已被放弃。

祷告

因此, 考虑以下前提: 原告 Brighter Image Lab原告请求传唤被告 Shiny Smile Veneers, LLC 和 The GiddyUp Group, Inc. 出庭应诉,并请求在最终审判中,原告对被告作出如下判决:

  1. 判决原告胜诉,所有诉讼请求均成立;
  2. 根据 15 USC § 1117(a) 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被告的非法行为而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补偿性损失、间接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商业损害以及追溯性纠正性广告的费用,具体金额将在审判中确定;
  • 根据 15 USC § 1117(a) 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对因本案所指控的非法行为而非法获得的所有收入、利润、收益和其他利益进行清算和返还;
  • 在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给予三倍赔偿、加重赔偿或金钱补偿;
  • 根据 15 USC § 1116(a) 的规定,申请初步和永久禁令救济,禁止被告继续进行本案所指控的非法行为,包括散布虚假或误导性广告、虚构的代言、捏造的专业资格证书、欺骗性的比较广告和其他误导性的商业陈述;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原告应得的合理律师费、可征税费用、诉讼开支以及判决前后的利息;以及,
  •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进一步和不同的救济。

日期:21 年 2026 月 XNUMX 日。

谨此提交,

弗里德曼和费格律师事务所

                                                                                    /s/ 杰森·H·弗里德曼

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杰森·H·弗里德曼

州律师协会编号:24059784

                                                                        [email protected]

                                                                        佩奇·A·霍金斯

                                                                        州律师协会编号:24130788        

[email protected]

普雷斯顿路17304号,300室

达拉斯,得克萨斯州75252

(972)788-1400(电话)

原告律师

展品“A”


展品“B”


展品“C”

展品“D”


展品“E”


展品“F”


展品“G”


展品“H”

展品“I”

验证

本人比尔·沃森谨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46条的规定,在作伪证罪的处罚下声明如下:

  1. 我是上述诉讼的原告。我已年满十八周岁,有能力作出本核实,并且除根据信息和信念所述事项外,对本文所述事实均有亲身了解。
  2. 我已阅读上述投诉书,并熟悉其内容。
  3. 除明确声明基于信息和信念的指控外,投诉中所包含的事实指控均属真实无误,而对于这些指控,我也相信其真实无误。
  4. 我谨出具此核实文件,以支持原告的起诉状和请求,即临时、初步和永久禁令救济。

本人根据伪证处罚声明,上述内容真实无误。

2026 年____ 月 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比尔·沃森


[1]作为附件“A”附上的闪亮微笑贴面的牙科概况完全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如同如下所述。

[2] Shiny Smile Veneers 牙科诊所的牙科执照查询结果作为附件“B”附于本文,并按如下方式引用。

[3]参见附件“A”。

[4]参见附件“B”。

[5]附件“C”所附的牙科简介全文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如同如下所述。

[6]牙医执照查询结果作为附件“D”附于本文,并按如下方式引用。

[7]作为附件“E”附上的 OSHF 实体完全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如同如下所述。

[8] OSHF 牙科执照查询作为附件“F”附于本文,并以如下形式引用。

[9]附件“G”所附的广告量完全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如同如下所述。

[10]作为独立平台的比较网站作为附件“H”附于本文,并以引用方式完全纳入本文,如同如下所述。

[11]附件“I ”所附的比较网站广告披露内容,通过引用完全并入本文,如同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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